2021年10月15日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纪某犯贪污罪、洗钱罪一案,并当庭宣判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60万元。
套取公款4550万元,以贪污罪、洗钱罪数罪并罚
被告人纪某原系某公司业务主办、副经理,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,其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、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,采用虚列人员、虚增项目等方式,以业务外包费的名义,通过江苏某外包公司、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50.4020万元(其中109.1555万元系未遂)并据为己有,上述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、网络赌博等活动。2020年以来,纪某为掩饰、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,安排多人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个人账号、关联个人银行账户,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。2021年3月1日,第三方平台将人民币58.4229万元转账至纪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,后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抵扣纪某欠债,部分被陆续转账至纪某银行账户。